《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提出,建立以常住地为基础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推动城镇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同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对村干部和基层工作人员来说,关键不是把规划直接当成具体办事细则,而是把握政策方向,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本地实施办法办理。
本文重点回答三类实务问题:本村怎样排查和改善公共服务供给;农民进城落户后,哪些农村权益需要保护;涉及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时,怎样核实、协商和留痕。需要特别说明:规划明确的是阶段性目标和政策方向,并未在现有资料摘录中列出各类业务的统一申请条件、办理时限、补偿标准或全国统一退出流程。具体办理前,应向县级相关部门核对最新规定。
一、先分清规划要求与具体办理规则
《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提出,到2027年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实质性进展,并将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持续提升纳入目标。规划相关内容还涉及优化县域教育布局、改善基层医疗服务、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服务,以及科学配置乡村社区服务设施等。
这些要求意味着基层工作要从群众实际居住和服务需求出发,识别服务缺口、协同解决问题,而不是仅以户籍是否在本村作为唯一工作判断。不过,“以常住地为基础”不等于所有公共服务都自动取得同一资格,也不代表各地已实行完全相同的认定方式。教育入学、医保参保、养老保障等事项,仍要分别适用相应的国家规定和地方办理办法。
规划关于进城落户农民权益的表述,重点是依法保障其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村级组织不能把“进城落户”简单等同于“必须退地、退宅基地或退出集体权益”。
目前可参考的规划内容摘录见《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相关章节译文及相关公共服务内容译文。这些页面可用于了解规划方向;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以正式中文文件、现行法律法规和本地有效政策为准。
二、村级公共服务均等化:先摸清需求,再协同办理
村干部的主要任务通常不是自行决定居民是否符合某项公共服务资格,而是做好需求登记、政策告知、材料协助和部门衔接。可以按以下步骤推进。
1. 建立常住人口与服务需求台账
在依法依规、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按家庭或个人记录服务需求。重点关注:
- 常住但户籍不在本村的居民,以及户籍在本村但长期在外居住的人员;
- 学龄儿童、需要托育或学前服务的家庭;
- 老年人、残疾人和需要长期照护的居民;
- 有基本医疗、医保参保或医疗救助咨询需求的人员;
- 因交通、数字服务使用困难而难以办理事项的居民。
台账用于发现问题和转介服务,不宜收集与办理无关的敏感信息,也不应将其作为自行认定待遇资格的依据。
2. 按服务类型列出办理部门和核验事项
把“群众问什么”与“由哪个部门决定”对应起来。可先按教育、医疗保障、养老照护、社区服务设施等类别整理本地政策联系人、受理地点和线上办理渠道。
对于每项服务,至少核实四件事:
- 适用对象:由哪类居民申请,常住、户籍、参保或其他条件如何界定;
- 办理条件:是否有居住、学籍、参保、家庭经济状况等要求;
- 所需材料:以受理部门公布的清单为准,不自行增加材料;
- 办理时限:向具体受理部门核实法定或承诺时限,不用规划年份替代业务办理时限。
村级工作人员可以协助居民准备材料、查询进度和联系部门,但不能承诺未经核实的资格或办理期限。
3. 把单个诉求转化为设施和服务问题
如果居民反复反映服务点距离远、设施闲置、老年人不会线上办理等问题,应记录问题的类型、涉及人数、现有服务和待协调事项。规划提出科学配置乡村社区服务设施,并支持盘活闲置设施、提升使用效率。是否改造、由谁运营、资金从何而来,仍需依照本地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办理。
三、“人地钱挂钩”:基层应按规则核实,不能自行设定算法
基层工作中常用“人地钱挂钩”概括人口、土地和财政资源配置之间的联动。它可以作为分析资源配置问题的工作视角,但不能据此推定某个村、某户或某位居民必然按某一公式获得土地、补助或公共服务。
办理时建议把它拆成三个问题:
- 人:本地公共服务实际覆盖哪些常住居民?认定口径由哪个部门确定?
- 地:项目、设施或公共服务涉及哪些土地权属和规划用途?是否需要办理用地手续?
- 钱:资金来源、申报条件、分配办法和绩效要求是什么?由哪个部门审核?
涉及项目建设、设施配置、财政资金申报或土地使用的,应逐项核对本地正式文件。不得仅凭“挂钩”一词向群众承诺补贴,也不得把某项公共服务资格与土地退出、集体收益放弃等事项捆绑。
四、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逐项核实,不作一揽子处理
规划提到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这三类权益性质不同,办理时应分别登记、分别核验,不能用一份“自愿退出声明”笼统处理。
| 权益事项 | 村级核查重点 | 办理提示 |
|---|---|---|
| 土地承包权 | 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登记及现有承包关系情况 | 落户城市本身不应被简单视为承包权自动终止;具体权利义务依现行法律和合同核实 |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批准、登记、房屋状况、共有人及实际居住情况 | 使用权与房屋、成员身份和具体政策有关,不能仅凭户籍变化推定权利消失 |
| 集体收益分配权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章程、分配方案和既有决议 | 成员身份及分配资格应依法律法规和集体章程等核定,不能由村干部口头承诺或自行取消 |
村干部遇到“进城落户后还能不能保留土地权益”的咨询,可先登记具体权益和诉求,再转交相关主管部门核实。特别是涉及成员身份确认、合同变更、权益转让或争议处理时,不宜仅凭村级台账作最终结论。
五、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把“自愿”核实在签字之前
宅基地退出涉及个人权益、房屋和土地权属、补偿资金、规划用途等事项。现有规划资料没有提供全国统一的申请条件、补偿计算方式和办理时限,因此以下是村级风险控制与工作衔接建议,不是全国统一法定流程。所在地如有试点方案或专项办法,应先核对其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建议办理步骤
第一步:核实政策是否适用。 向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了解本地是否开展相关工作、适用哪些对象、退出范围和补偿资金来源。没有明确政策依据和资金安排时,不宜先行组织签约。
第二步:接收申请并确认真实意愿。 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充分说明退出对象、拟退出内容、补偿方式、后续安置或保障安排。不得以行政命令、集体决议、评议排名或村务考核替代个人自愿。
第三步:核查权属和相关人员意见。 核对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材料、共有人情况、实际居住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家庭成员权益。存在共有、继承、婚姻家庭争议或其他权属纠纷的,应先查清并按规定处理,不能只让一名家庭成员签字就视为无争议。
第四步:公开说明补偿与风险。 向申请人逐项说明补偿依据、测算口径、支付时间、资金来源、退出后权利变化及异议渠道。具体标准必须来自当地有效政策或依法形成的协议,不得套用其他地区案例。
第五步:依规定履行审核和程序。 按当地规定衔接乡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涉及集体决策、资金使用或集体资产处置的,依相应程序办理。村级公示、民主议事等程序不能替代依法应由主管部门办理的审核或登记事项。
第六步:签署书面文件并落实支付。 协议应写清退出范围、补偿内容、支付方式和时间、交付条件、各方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签署后按约定支付并留存凭证;未按政策或协议落实补偿前,不宜要求申请人先行交付。
第七步:完成后续手续并归档。 依当地规定办理房地权属变更、注销、档案更新或其他手续。村级留存申请、权属核查、政策告知、协商记录、审批材料、协议和支付凭证等资料,个人信息应按要求管理。
宅基地退出事项核对表
| 核对事项 | 核对结果 |
|---|---|
| 本地是否有有效政策,政策适用区域和期限是否明确 | □是 □否 |
| 申请人是否主动提出,是否有充分考虑和撤回咨询渠道 | □是 □否 |
| 宅基地、房屋及共有人情况是否核实 | □是 □否 |
| 补偿依据、金额、支付时间和资金来源是否书面说明 | □是 □否 |
| 是否存在以落户、享受公共服务或其他待遇为条件强制退出 | □是 □否 |
| 相关审核、民主程序或部门衔接是否按本地规定完成 | □是 □否 |
| 协议、支付凭证及后续权属手续是否明确 | □是 □否 |
| 家庭成员、共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是否依法处理 | □是 □否 |
六、可直接调整使用的村级工作表
以下表格是内部登记和转办工具,不代替政府部门的正式申请表,也不能据此认定资格。
| 登记日期 | 事项类别 | 居民主要诉求 | 涉及人员或家庭 | 初步需核实事项 | 受理或主管部门 | 转办日期 | 反馈情况 | 后续责任人 |
|---|---|---|---|---|---|---|---|---|
| 教育/医保/养老/社区服务/土地权益/宅基地退出 |
填表时建议遵循三条原则:只登记办理所需信息;明确标记“待部门核实”而不是先行承诺;对涉及土地权属和个人权益的材料做好保管,不在无关群聊或公开场合传播。
七、常见问题答复
进城落户后,农民必须退出承包地或宅基地吗?
不能仅凭进城落户这一事实作出“必须退出”的结论。规划提出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个案中权利是否继续、是否发生变化,应根据具体权益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合同及当地政策核实。
常住在本村但户口不在本村,能否享受本地公共服务?
应按具体服务项目分别核实。规划强调以常住地为基础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但具体对象认定、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可能不同。村级工作人员应向教育、医保、民政等受理部门查询,不宜作“一律可以”或“一律不可以”的答复。
规划提出2024—2027年,是否意味着业务要在2027年前办完?
规划期限是整体政策目标的时间范围,不等于每一项个人申请的办理期限。具体事项办理时限应以受理部门公布的规定为准。
村民签了退出意向书,就算完成退出了吗?
不一定。意向书不应替代权属核查、政策审核、正式协议、补偿落实和后续手续。应先确认当地的政策依据和法定办理要求,再判断文件的效力和后续流程。
村民会议通过了,是否可以要求少数农户退出宅基地?
不能把集体决议当成替代个人意愿和法定程序的依据。涉及个人宅基地和房屋权益时,应核实权利人意愿、权属关系和适用政策;集体议事程序也不能代替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村级落实时的风险防控要点
- 不把规划目标写成个人资格承诺。规划提出方向,具体待遇和条件按对应政策核实。
- 不把户籍变化等同于权益自动消失。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收益分配应分别核验。
- 不以公共服务换取土地退出。不得擅自将入学、参保、救助或其他公共服务与放弃土地权益挂钩。
- 不擅自设定退出条件和补偿标准。以当地有效政策、合法程序和书面约定为准。
- 不忽略家庭成员和共有权利人。权属不清、有争议或意见不一致时,先核查和协商。
- 不把内部登记表当作审批结果。涉及资格认定、土地手续和资金发放的事项,由有权部门按规定办理。
- 重要事项全程留痕。保存政策告知、申请材料、核验记录、议事材料、协议和支付凭证,并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对基层而言,政策落实的基本路径是:先确认政策依据和适用范围,再识别服务需求或具体权益,随后转交有权部门核验,最后记录办理结果和后续责任。遇到地方政策差异时,应说明政策名称、适用地区和有效时间,避免把某地试点做法说成全国统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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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后还能保留宅基地吗?
规划中提到要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具体能不能保留得看当地政策和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县级相关部门。
确实不能把村民会议决议当成强制退地的依据。
没错,法律效力得在前面,会议决议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
别用一张退出声明把三样权益全打包了。
确实,不能一刀切,得核实清楚每项权益是否属于自愿退出的范围。
常住人口认定到底怎么划分的?
那个需求登记台账挺实用的,正好能理理村里的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