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修订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核心要回答三个问题:哪些人属于规定关注的农村基层干部,规定主要管什么,村级岗位平时应当怎样自查。实际执行中,不能只看“是不是村干部”这一称呼,还要结合本人所处岗位、掌握的权力以及是否参与集体事务管理来判断。
一、哪些人员属于规定所称的农村基层干部
按照规定,农村基层干部的范围并不只限于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而是覆盖乡镇、村级组织、村务监督和村民小组等多个层面,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 岗位或人员 | 是否属于规定明确关注的范围 | 主要履职侧重点 |
|---|---|---|
|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 | 是 | 履行乡镇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责,依法依规用权 |
| 乡镇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负责人 | 是 | 在基层公共管理、服务群众和行政事项中廉洁履职 |
|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 是 | 组织领导村级事务,落实民主决策和基层治理要求 |
| 村民委员会成员 | 是 | 办理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依法依规服务村民 |
|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 是 | 对村务、财务和相关事项开展监督,不代替村级组织作出经营决策 |
| 村民小组负责人 | 是 | 处理本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事务,维护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权利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 是 | 管理集体资产、资源和经营事务,维护集体成员合法权益 |
因此,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都不能以“不是行政干部”或“不是主要负责人”为由,当然排除在廉洁履职要求之外。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针对的是相应岗位的履职行为,并不意味着农村基层所有工作人员、临时协助人员或参与某项工作的普通人员都自动等同于规定所称的负责人。具体是否适用,还要看其是否属于规定列举的岗位,以及是否实际承担相应职责、管理公共事务或掌握集体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为什么也在范围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性质和职责上并不完全相同。村民委员会主要承担村级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基层群众自治等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重点承担集体资产管理、资源开发利用、经营管理和成员权益保障等事务。
但在基层实际工作中,两者往往存在人员交叉、事务交叉和资金流转交叉的情况。例如,村干部可能同时参与集体资产管理,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也可能参与集体经济项目、资产出租或收益分配事项。正因为如此,规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纳入规范范围,重点防止集体资产、资源和资金管理中的不规范、不廉洁行为。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自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 集体资产、资源和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登记、保管、使用和公开;
- 对外出租、发包、合作经营、投资等事项,是否履行必要的民主决策和内部程序;
- 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亲属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情形;
- 集体收益分配、成员权益落实和项目收益使用是否公开透明;
- 是否存在无依据占用、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处置集体财物的行为;
- 是否将村级公共事务与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事务混在一起,造成权责不清、资金混用或监督失效。
这里需要区分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并不是因为“属于村干部”才受到规范,而是因为其承担集体资产和成员权益管理职责。即使其不担任村党组织、村委会职务,只要属于规定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也应按照相应要求廉洁履职。
三、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街道、社区如何参照适用
规定还明确,街道、社区干部参照执行相关要求。对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街道、社区,不能简单因为行政区划名称变成“街道”或“社区”,就认为农村集体事务不再适用廉洁履职要求。
参照适用主要应把握两个层次:
一是街道、社区干部在协助办理农村公共事务、服务集体成员、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参与相关项目管理时,应当参照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履职,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插手、干预集体资产经营和群众利益事项。
二是街道、社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仍应按照其自身岗位性质承担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和成员权益管理责任。街道、社区干部与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之间,不能相互替代责任,也不能以“参照适用”为由模糊责任主体。
换句话说,参照适用不是扩大解释为所有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而是根据实际岗位和所参与的事项,对照规定中的廉洁履职要求执行。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管理,还应同时遵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和基层民主决策等方面的现行规定。
四、规定主要管哪些履职行为
从基层执行角度看,规定关注的不是干部的一般生活琐事,而是与群众利益、公共权力、集体资产和基层治理直接相关的履职行为。
1. 管好群众利益事项
村级低保、救助、补贴、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宅基地和相关惠民事项,往往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办理这些事项时,不能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吃拿卡要,也不能在审核、上报、分配和公示环节人为设置障碍。
对于群众申请、反映和咨询,基层干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办理、转办或说明情况。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做好告知和衔接,不能利用群众不了解政策而敷衍推诿。
2. 管好村级权力运行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各有职责。村级事项涉及群众利益、集体利益或者较大资金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民主决策、公开、公示和监督程序,不能由个人说了算,也不能以会议形式代替实质审议。
村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履行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职责,但不能把党组织领导简单变成个人决定。村委会成员应当依法办理村级事务,不能把公共事务变成个人管理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则应当依法开展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推动整改,不能既参与具体经营决策,又对自己参与的事项进行形式监督。
3. 管好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
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是农村基层廉洁风险较集中的领域。无论是集体土地、房屋、设施设备,还是集体资金、经营收益和项目资产,都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并接受成员和有关组织监督。
在资产出租、资源发包、项目合作、工程建设和收益分配等事项中,尤其要防止暗箱操作、低价处置、违规承包、利益输送以及先实施后补程序等问题。不能因为事项金额不大、属于熟人社会,就省略必要的决策、记录、公开和监督环节。
4. 管好工程项目和公共资金
村级工程、公共设施建设、道路水利项目、环境整治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的事项,应当依规办理。基层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特定关系人承揽项目、提供便利或者获取不当利益,也不得在项目实施、验收、付款和材料审核中弄虚作假。
具体项目适用什么招标、采购、验收和付款程序,还要根据项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当地现行规定判断,不能仅凭本规定推导出统一的地方办理流程。
5. 管好个人廉洁和亲属关系
基层工作熟人多、亲属关系密切,更需要注意利益冲突。干部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人员参与承包、经营、项目建设、资产交易等事项时,应当主动回避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情形,并按照要求报告、公开或接受监督。
不能以“村里都认识”“亲属只是正常参与”“金额不大”等理由,掩盖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利益的问题。
五、村级岗位如何分清责任边界
村党组织成员:重点看是否把组织领导变成个人决定
村党组织成员应当重点检查:
- 是否按照组织原则和民主程序研究村级重要事项;
- 是否对村级重大事项、重点项目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集体研究;
- 是否存在个人擅自决定集体资产处置、资金使用或工程安排的情况;
- 是否把村党组织的领导职责与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经营职责混为一谈;
- 是否对班子成员和村级事务进行必要的提醒、监督和纠偏。
村民委员会成员:重点看是否规范办理村级事务
村委会成员应当重点检查:
- 村务事项是否按规定公开,群众是否能够了解办理依据、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
- 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是否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
- 是否存在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违规发放公共资金的行为;
- 是否在公共服务、救助、补贴和证明办理中优亲厚友、刁难群众;
- 是否把村级公共事务与个人经营、亲属经营混在一起。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重点看是否监督到位且不越位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主要责任是监督,而不是代替村党组织、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经营决定。自查时应当重点看:
- 是否了解和掌握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及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 是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资金、项目、资产事项进行监督;
- 是否有监督记录、意见反馈和整改跟踪;
- 发现问题后是否及时提出意见并向有关方面反映;
- 是否存在与被监督事项存在利益关系,却没有回避的情况。
村务监督不能只停留在签字盖章,也不能把监督委员会变成村级经营班子。监督成员一方面要敢于监督,另一方面也要避免越权干预正常经营和行政管理。
村民小组负责人:重点看是否把“小组事务”当成个人事务
村民小组负责人虽然管理范围较小,但涉及集体土地、公共设施、费用收取、利益分配和群众意见汇总时,同样需要规范履职。重点要看:
- 是否如实传达村级决策和政策信息;
- 是否公开涉及本小组群众利益的事项;
- 是否擅自收取、支配或截留相关款项;
- 是否在土地、资源、补偿和公共事务中偏袒特定人员;
- 是否及时向村级组织报告群众诉求和矛盾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重点看是否管住经营决策和集体资产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把资产安全、经营合规和成员权益作为自查重点。特别是涉及资产出租、资源发包、项目投资、收益分配和债权债务的事项,不能只看有没有收益,还要看决策是否合规、过程是否公开、结果是否可核查。
如果村干部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更要分别记录、分别决策、分别核算,避免村级行政事务资金与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资金混用。
六、基层日常可以采用的“三问”自查法
为了把规定转化为日常工作方法,村干部和相关负责人可以在办理重要事项前后进行“三问”自查。
第一问:这件事属于谁的职责
先判断事项是村党组织领导事项、村民委员会办理事项、村务监督事项,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事项。属于不同组织职责的,不能由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包办。
第二问:是否涉及群众利益或集体资产
只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工程项目、补贴分配或公共服务,就不能仅凭口头安排办理,应当查看是否需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公开公示、财务审核和监督记录。
第三问:能否经得起公开和监督
可以把事项放到三个标准下检查:群众能否看懂,成员能否查询,监督人员能否复核。如果办理依据、资金流向、决策过程和结果都无法说明,就应当暂停推进,先补足必要的程序和材料。
七、理解和执行时要避免三个误区
第一,不能认为只有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才需要遵守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负责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只要属于规定明确的岗位范围,同样负有廉洁履职责任。
第二,不能认为纳入范围就意味着所有岗位承担相同责任。不同岗位的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权限和职责确定。监督成员主要承担监督责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重点承担经营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成员权益维护等责任,村委会成员则重点承担村级公共事务办理责任。
第三,不能把本规定当成地方具体办事流程的全部依据。涉及工程采购、集体资产交易、财务报账、补贴发放和人员管理的具体程序,还需要结合国家现行规定、有关行业制度以及当地有效政策执行。对于未核实的地方处分标准、办理时限和具体操作口径,不宜直接套用为全国统一规则。
总体来看,2025年修订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并不是只针对某一个村干部岗位,而是围绕基层公共权力、群众利益和集体资产管理,建立覆盖乡镇、村级组织、村务监督、村民小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廉洁履职边界。基层自查的关键,不在于背诵条文,而在于把“谁来办、按什么程序办、谁来监督、结果如何公开”逐项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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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负责人也算,这点很关键
那个“三问”自查法挺实用,日常办事能对照看看。
监督成员别既当裁判又下场经营
这个说法挺实在,监督岗一旦沾经营,账就容易说不清。
街道改成社区,集体事务的责任也不能跟着模糊
对,名称变了不等于责任边界就消失,关键还得看具体岗位和实际参与的集体事务。
村民小组虽小,涉及补偿分配也得留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