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明明是他家不占理,为什么还要调解?”“你们村干部是不是偏向对方?”在村级矛盾调解现场,最难的往往不是把双方叫到一起,而是让群众相信:事情有人认真听,事实有人仔细查,处理有依据,结果也经得起追问。
当村干部陷入“讲不清道理、群众不服气”的困境时,通常不是群众不讲理,而是事实没有厘清、规则没有讲明、程序不够透明,或者调解人员的身份让一方产生了不信任。解决这类问题,不能只靠“劝一劝”“各退一步”,而要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到排查、介入、调解、转介和回访的全过程,形成一套能落地的“四化”工作法。

先判断:群众为什么“不服气”
事实没有说清,双方都只讲自己的委屈
农村纠纷常常不是单一事件,而是新旧矛盾叠加。比如,表面上是通行受阻,背后可能牵涉宅基地边界、排水、邻里积怨;表面上是赡养费争议,背后可能还有家庭财产分配和长期照料问题。
如果村干部一上来就判断“谁对谁错”,容易把复杂问题简单化。正确做法是先把争议拆开:
- 发生了什么事情,时间、地点、经过分别是什么;
- 双方真正争的是什么,是赔偿、道歉、使用权,还是情绪和尊重;
- 哪些内容有证据,哪些只是当事人的推测;
- 有没有正在发生的危险、侵权或损失;
- 哪些问题属于村级调解范围,哪些必须交由专业部门处理。
规则没有讲明,群众只听到“让你们互相体谅”
“都是乡里乡亲,退一步就好了”可以用来缓和情绪,但不能代替事实核查和规则说明。群众不服气,往往是因为不知道:
- 村干部依据什么提出处理建议;
- 自己的陈述有没有被记录;
- 对方是否也接受了同样的要求;
- 调解协议是否自愿;
- 调解不成后还能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因此,调解不能只公布结论,还要说明依据和过程,让双方知道“为什么这样处理”。
调解身份不够中立,容易被理解为“和稀泥”
村干部既要维护村里秩序,又可能与双方存在熟人关系。涉及亲属、邻居、村“两委”成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时,更要主动说明回避或调整调解人员,必要时邀请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员、法律顾问、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避免一方认为“你们都是一个村的,肯定帮他”。
把“四化”变成一套具体动作
这里所说的“四化”,可结合村级实际落实为:调处主体多元化、调解队伍专业化、矛盾排查精准化、调解流程规范化。前三项解决“谁来调、怎么发现、能否调得专业”,最后一项解决“调解是否依法、是否留痕、是否能跟进”。
一是调处主体多元化:不要让村干部单独扛
村干部是第一接触人,但不一定是唯一调解人。针对不同类型纠纷,可以组合使用不同力量:
| 纠纷类型 | 可联合的力量 | 重点核查内容 |
|---|---|---|
| 邻里通行、排水、噪声纠纷 | 网格员、村民小组长、党员代表、乡贤 | 现场情况、历史约定、实际影响 |
| 土地、林地、边界纠纷 |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专业人员或乡镇工作人员 | 权属证据、测绘资料、历史界址 |
| 婚姻家庭、赡养、扶养纠纷 | 妇联、民政、法律顾问、亲属代表 | 家庭成员意见、生活困难、是否存在暴力 |
| 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纠纷 | 人民调解员、法律顾问、保险或行业人员 | 责任、损失、因果关系、赔偿依据 |
| 情绪激烈、存在安全风险的纠纷 | 派出所、乡镇综治力量、专业调解人员 | 是否有威胁、伤害、非法拘禁等风险 |
联合调处不是“人越多越好”,而是要明确分工。一般可以由一人主持沟通,一人核实事实,一人记录,一人负责后续联系。参加人员过多,反而可能让当事人感到被围堵。
调解开始时,可以这样说明:
“今天不是来替谁撑腰,也不是把责任一股脑推给谁。我们先把事实一件件核对清楚,能协商的依法协商,不能由村里决定的,我们及时帮你们转到有权处理的部门。”
二是调解队伍专业化:至少要做到“三会”
基层调解人员不一定都是法律专家,但应当具备三种基本能力。
会听。 不打断、不抢着下结论,先分别听双方陈述。对情绪激动的一方,可以先回应感受:
“我听出来了,这件事让你觉得受了委屈。先把你认为最关键的经过讲完整,我们会记录,再听对方怎么说。”
会问。 避免只问“你们愿不愿意和解”,而要问具体问题:
- 当天是谁在场?
- 事情发生前双方有没有约定?
- 有没有照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或相关证件?
- 你希望对方具体做什么?
- 如果不能完全满足,你能接受的最低方案是什么?
会说。 法律规定不要只讲条文,要翻译成群众听得懂的话。例如:
“村里可以组织调解,但不能替法院认定所有权,也不能强迫任何一方签字。我们今天提出的是协商方案,不是未经核实就宣布谁败诉。”
对调解人员而言,专业化还包括掌握基本法律边界、知道何时停止调解、能够识别风险,并且懂得保护个人信息。涉及身份证号、病历、家庭隐私、未成年人信息的材料,不应在村民群里随意转发。
三是矛盾排查精准化:从“等上门”变成“找苗头”
精准排查不是简单地把所有矛盾登记一遍,而是要关注容易升级的信号。可以通过网格走访、村民小组会议、重点时段巡查、群众反映和部门反馈,重点关注:
- 土地、林地、宅基地边界长期不清;
- 排水、道路、采光、噪声等问题反复发生;
- 家庭成员因赡养、财产、婚姻问题持续争执;
- 生产经营、劳务、借款或赔偿争议久拖不决;
- 当事人出现堵门、扣物、辱骂、威胁、聚集等行为;
- 一方已经多次投诉,但问题始终没有明确办理路径。
排查后应当分级处理,而不是所有事情都用同一种方式:
- 一般纠纷: 由村级调解人员及时介入,争取就地解决;
- 反复纠纷: 建立专门台账,明确责任人和下一次联系时间;
- 复杂纠纷: 报请乡镇协调,邀请法律顾问或相关部门参与;
- 高风险纠纷: 先控制现场和保护人员安全,再依法转交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
- 需要裁判或行政决定的事项: 告知正式办理渠道,不能用村级调解代替法定程序。
四是调解流程规范化:每一步都要有依据、有记录
第一步:先稳住情绪,防止矛盾升级
现场有争吵时,不要急于讲大道理。先把双方分开,确认是否有人受伤、是否存在继续冲突的可能。可以说:
“现在最重要的是先不让事情扩大。双方先分开说,谁也不要靠近、推搡或堵门。等情绪缓下来,我们再按事实和证据处理。”
如果出现暴力、持械、威胁人身安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应优先报警或请求有关部门处置,不能把安全风险当作普通邻里纠纷调解。
第二步:分别询问,制作事实清单
先单独听取双方意见,再组织面对面沟通。记录时尽量使用“当事人陈述”“现场查看”“证人反映”等表述,区分事实、观点和判断,不要在记录中直接写“某某恶意侵占”“某某故意闹事”等未经认定的结论。
事实清单至少包括:
- 当事人及联系方式;
-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 争议焦点;
- 已掌握的证据;
- 现场是否存在持续损害或安全风险;
- 双方提出的解决要求;
- 需要补充核实的事项。
第三步:依法说明边界,让群众知道村里能做什么
村级调解可以帮助双方沟通、核实情况、提出协商方案、促成自愿达成协议,但不能替代法院判决、行政确认、行政处罚或公安机关调查,也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
面对“你们今天必须判个谁对谁错”的要求,可以这样说:
“村里今天能做的是把事实核清、把双方意见摆出来,尽量促成自愿解决。涉及权属认定、责任裁判或需要强制执行的部分,村里没有这个权限,我们会把正式渠道和所需材料告诉你。”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涉及重大财产、长期履行、家庭成员权益或双方争议较大的协议,建议由法律顾问审核,必要时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诉讼或其他正式程序解决。
第四步:提出分层方案,不要只给“各退一步”
协商方案可以分为三层:
- 立即止损: 先清理堵塞物、恢复通行、停止噪声、停止争吵或暂时分开居住;
- 明确责任: 根据证据和规则,明确谁负责修复、赔偿、道歉或补办手续;
- 持续履行: 约定付款时间、施工期限、使用方式、联系人和违约后的处理途径。
方案应当具体到“谁、在什么时间、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例如,不写“双方以后和睦相处”,而写“某方于某月某日前清理排水沟,双方共同现场确认;未按期完成时,由村干部联系乡镇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五步:签字不是终点,回访才是闭环
调解协议达成后,应向双方讲清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不履行时的救济渠道,由当事人自愿确认。材料应按照实际情况留存调解申请、询问记录、证据材料、调解记录、协议书和回访记录,避免只在工作群里留几句聊天记录。
回访可以分为:
- 短期回访:确认现场矛盾是否停止;
- 履行期回访:确认协议是否按时履行;
- 到期回访:确认问题是否真正解决,是否出现新的争议。
回访时不要只问“解决了吗”,可以问:
“协议中约定的哪一项已经完成?哪一项还没有完成?现在有没有新的损失或冲突?如果原方案不适用,我们需要重新评估,还是转到其他程序处理?”
哪些情况不能只靠村级调解
基层调解强调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但“化解在基层”不等于“所有问题都由村里处理”。出现以下情形,应当及时转介:
- 涉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毁坏财物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 存在家庭暴力、严重威胁、跟踪骚扰或人身安全风险;
- 一方明确拒绝调解,或者多次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
- 涉及土地、林地、宅基地、房屋等权属认定,村里没有法定裁决权限;
- 需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或专业鉴定;
- 赔偿金额较大、证据争议明显,可能需要诉讼或仲裁;
- 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且权益可能受到持续侵害;
- 调解协议已经出现重大履行争议,或者一方要求强制执行。
转介时不能简单说“你去法院告吧”,而应当把材料、渠道和下一步说清楚:
“这部分已经超出村级调解权限。我们把目前核实的情况和已有材料整理好,告知你可以向乡镇相关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机构咨询。村里能做的是协助说明情况,不代替有权机关作决定。”
村干部可以直接使用的“五句话”
在不同阶段,话术应当服务于事实核查和规则说明,而不是为了尽快“把人劝走”。
稳定情绪:
“我先不判断谁对谁错,先确保大家不受伤、不再扩大损失。”
确认诉求:
“你现在最希望解决的是赔偿、恢复使用、对方道歉,还是先把事实查清?”
保持中立:
“双方的说法我们都会记录,能够核实的要核实,不能确认的不会直接下结论。”
说明边界:
“调解是自愿的,村里可以组织协商,但不能替代有权机关作裁判或强制执行。”
推动履行:
“我们把约定写具体,明确时间、责任和联系人,后面按约回访,出现变化再及时调整。”
基层治理的关键,不是让每一件纠纷都停留在村里,而是让一般矛盾有人管、复杂问题有人接、重大风险有人报、调解过程有记录、群众知道下一步怎么办。把多方力量组织起来,把专业资源用起来,把隐患排查做精准,把调解流程做规范,村干部才能从“凭经验劝架”转向“依法依规解纷”,也才能让“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建立在事实、规则和群众信任的基础上。
关于基层调解中“深入走访、了解症结、群防群治、推动矛盾止于诉前”等做法,可参考平遥县人民政府公开的基层矛盾化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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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调解过程说清楚,群众才更容易服气
回访比签字更重要
调解前把双方分开聊这一步很关键
村里能调解,不等于什么都能拍板
对,村干部更重要的是把事实核清、把流程讲明,超出权限的就及时转交专业部门。
复杂纠纷还是得让专业的人进来